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
刘敏
【摘要】辩论权是听审请求权这一
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法院应当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实务中,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决,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关键词】申请再审;辩论权;听审请求权;剥夺;再审事由
【全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规定为申请再审的第10项法定事由。该项法定事由牵涉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基本权利,即听审请求权。辩论权保障是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必然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严重侵害听审请求权的情形,当然应当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的理由。[1]问题是,我国法律对辩论权的规定非常简单,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权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2]这就有可能导致该项申请再审事由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随意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辩论权的性质及其与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关系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这就不易让人明白该项事由作为申请再审事由的法理根基。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再审理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辩论权及其保障进行分析研究。
一、辩论权: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辩论权不是一般的诉讼权利,它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听审请求权也称听审权(the right to be heard),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人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属于程序性的基本权利即程序基本权的范畴。许多国家将听审请求权作为宪法权利予以确认,例如,在美国,听审请求权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包括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质性正当程序,合理的通知及听审请求权保障正是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根据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当事人就其案件有在审判者面前呈示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即有听审的机会(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实际上,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给予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听审的机会,进而保障纠纷解决的公正。程序性正当程序授予了当事人听审请求权。[3]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了听审请求权或称法定听审权:“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请求法院依法听审的权利。”因此,在德国,法定听审权保障作为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受宪法保障,法院有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陈述他们所持有的看法。[4]我国《宪法》对听审请求权未作明文规定,但基于尊重人格尊严和尊重、保障人权之宪法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承认和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将当事人作为具有法的主体性的人对待,而不是作为受支配的客体对待。“对于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均应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之权利、地位;而且,在判决作成以前,应适时被赋予陈述意见或辩论的机会;并不许其权利遭受法院之审判活动所侵害。也即,在未经赋予该项机会的情况下所汇集的证据及事实,均不得成为法院作成裁判之基础。”[5]这也就要求我们承认并尊重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并且应当承认听审请求权的宪法地位和宪法权利性质,实际上,听审请求权是作为宪法权利的裁判请求权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