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分析,以请求权基础理论和罗森贝克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将基于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总结如下。
第一,在当事人起诉后,法官首先询问当事人所主张之请求权内容,然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或通过阐明义务的履行协助原告寻找到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在原告提供或者寻找到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后,即依该规范分解出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然后,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并将该等要件事实的证明须达到的证明标准告知承担证明责任之当事人,令其在证明标准的引导下,依序对各要件事实展开证明活动。
第二,在原告就其请求权的每一要件事实或全部要件事实的证明活动完成后,法官依自由心证的模式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进行评价。在被告仅有反驳而未提出抗辩主张的情况下,若仅凭原告之证明活动,即可将原告所主张之请求权的任一构成要件事实或全部构成要件事实评价为不存在,即可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存在,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若将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的全部要件事实评价为存在,则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三,在被告提出抗辩主张的情况下,则分两种情形处理:(1)在未令被告就抗辩主张进行证明前,若仅凭对原告证明活动的评价,即可判断其所主张之请求权的任一或全部构成要件事实不存在,则可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存在,即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无须再令被告就其抗辩主张展开证明。(2)对原告的证明活动进行评价后,若认为其对各要件事实的证明均似已达到相关证明标准的要求,而被告却提出抗辩主张,认为原告之请求权未曾发生(在发生上存在障碍),或者已经消灭,或者虽然存在,但是其效力应当排除,则令被告提供或者通过阐明义务的履行协助被告寻找到作为其抗辩主张之基础的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或权利排除规范,然后令被告对有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若被告对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任一或全部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活动被评价为不存在,则应认为其抗辩的主张不成立,此时可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若被告就其抗辩主张的全部要件事实的证明活动被评价为存在,则应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未发生或已消灭或虽然存在但其效力应当受到排除,从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基于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的建构
所谓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下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是指审查民事抗诉案件的检察官,运用与法官同样的规范出发型法律思维,对依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下民事案件裁判方法所裁判的案件进行审查,检讨原判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不当之处,若有不当,则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相对照,以确定是否有符合上列各项规定之情形,若有符合,则应依法提出抗诉。有关此方法的建构,笔者认为,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在接到有关案件后,承办案件之检察官首先应审查的是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是否有相应的基础,也就是支持原告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这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