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在源自早期日尔曼法的恢复和平的民事诉讼目的观下,英美法系形成了事实出发型的诉讼传统。民事诉讼以解决纷争、恢复和平为目的,注重的是纠纷的解决,而不是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因此,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的立法建设,而将实体法律多委之判例。此为英美法系判例法较之成文法更为发达的原因。因为成文法的不发达,裁判不是依据成文的实体法律规范,而是依据判例中形成和发现的规则与理念做出,从而其正当性也难以诉诸实体法律规范来评价,只能从程序的正当性中获得依据。这也是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更注重程序公正的原因。[3]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既受到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受到旧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而前苏联、日本和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都属于大陆法系,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与实务,都具有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的基本特征。其一般体现就是:原告于起诉之时,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若在实体上无法寻找到法律依据,仍无法获得法院的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也常遭驳回之命运。此为其一。其二,即使当事人在起诉之时,除主张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外,也列明了实体法律依据,但是若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律依据被认为与争议事实不符,法院也将建议其变更,若当事人拒绝变更,也将招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之后果。[4]


  

  二、基于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


  

  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在德国法系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此诉讼传统下,德国于民事实体法的教学中形成了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在民事诉讼领域则催生了经典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


  

  依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作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先根据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来寻找当事人所可能享有的请求权的基础,依此基础来寻找到相应的请求权,并据此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所谓请求权基础,也就是支持具体请求权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完整结构应当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所谓“构成要件”,我国相关学理也称之为“假设”,所谓“法律效果”,我国相关学理也称之为“处理”,因此此类法条的结构也可以表述为“假设+处理”的结构。若案件事实符合该法条中“构成要件”部分的描述,则当事人依该法条在“法律效果”中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请求权。[5]因此,律师所做的工作,其逻辑顺序应当是“案件事实一法律规范一请求权一具体的诉讼请求”。


  

  而法官所需要做的工作在顺序上则恰好相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权一法律规范一案件事实”。因为律师已经完成了根据相应的事实寻找法律的工作,法官所需要做的是:第一,审查当事人所提出之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应的请求权来支持;第二,审查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第三,审查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是否满足当事人所援引之法律规范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若认为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请求权来支持,这一请求权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基础,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又符合该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要求,即可裁判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之则驳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