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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案件裁判方法与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段厚省;郭宗才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在适用于具体抗诉案件时,有一些难题需要解决。这些难题往往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解决上述问题的比较科学的思路是,在规范出发型法律思维模式的基础上,统一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也即在人民法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方法,相应地,在人民检察院确立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关键词】诉讼传统;裁判方法;抗诉审查方法
【全文】
  

  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是对实体方面的再审事由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上述每一种情形,在针对具体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理解上恐怕都难免产生分歧。例如,何谓“足以推翻”?何谓“基本事实”?何谓“缺乏证据证明”?何谓“主要证据”或者“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何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对此,能不能找到解决分歧并统一认识的基本方法?笔者认为,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具备了共同的法律思维,并在此基础上统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那么,解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有关问题上的认识分歧是有可能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寻找到一种比较科学的并且能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方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之共同基础的法律思维模式。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所具备的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这个法律思维模式恐怕又须以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为其形成之基础。


  

  一、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与事实出发型诉讼传统的基本划分


  

  根据不同的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可以区分为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和英美法系的事实出发型诉讼传统。[2]


  

  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是在源自罗马法的私权保护的目的观下形成的。依此传统,原告起诉须有实体法律规范上的依据,法院判决也须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做出。因为在私权保护的目的论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实体权利,而实体权利是由实体法律规定的,无法律规定则无权利。因此,原告起诉须有实体法律规范支持其权利主张,无实体法律规范则无权利。法院裁判也须依据实体法律规范做出,无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能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传统,既然以实体法律规范为当事人权利的依据,从实体法律规范出发来进行裁判,就要求以实体法律规范的发达与完备为裁判前提。这使得大陆法系实体法远较程序法发达,也形成了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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