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民调解的现代定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

人民调解的现代定位: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


宋明


【摘要】人民调解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来说,人民调解是国家正式权力与民间非正式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汇与互动,是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纵观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从政治功能逐渐向社会功能转变是其发展的主要特征。人民调解的未来定位应该是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纠纷解决权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公力救济;人民调解;第三领域;纠纷解决权
【全文】
  

  众所周知,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正因为如此,在法社会学理论中,人民调解和国家司法审判制度被构建为两种相互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观点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为了加强社会转型时期人民调解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效力性,目前发展起来的具有行政或准司法性质的调解机制,在名义上仍被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中,但这些调解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完全依靠社会力量,而是要更多地依靠国家力量来解决纠纷,因此,目前学术界关于对人民调解的定性颇具争议。[1]在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适当解决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因此,如何把纠纷处理的业务适当地分散到社会的各个部分中去是宏观纠纷解决机制配置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人民调解最主要的特殊状况是建构人民调解机制的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来推进的。所以,人民调解如何在保持自身社会性质的同时又能与国家力量形成良性互动而不是完全在国家权力的荫蔽下运行,成为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第三领域与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参与机制


  

  如果说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对应的是国家正式权力与民间非正式权力、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那么社会型救济——人民调解正是这二者的中间地带,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汇与互动。人民调解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既反映了社会的力量又体现了国家的控制,但同时它既不完全属于正式的国家机构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


  

  相对于私力救济,人民调解是国家的一项正式法律制度。[2]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对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和效力等多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促使这种属于民间领域的调解更多地处于官方正式权力的影响和控制之下。由官方正式权力以众多成文法的形式严格规范下的人民调解,已经深入而全面地反映了官方正式权力的意志与愿望,{1}(P306)表现出对国家权力的依托。而相对于国家审判制度来说,人民调解机制又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它的权威性最低、法律强制性最弱。它的本质仍是以当事人合意来解决纠纷,而非国家审判制度的强制性与裁判性。因此,从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人民调解是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三领域,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单纯影响的自身特性与自我空间。


  

  尽管从国家对人民调解机制的定性来看,它属于自治性组织。而所谓自治性是指其组织属于群众自治性质,并非行政或司法机关;其工作方法基于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并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从其过去与目前的状况来看,国家与社会两方面都在同时影响着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如果单纯从社会自治或国家权能的角度出发,是无法领会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内涵的。尤其是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展开将产生双重后果:一方面它容易在边缘社会结构形成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它会导致某些边缘领域国家权力的真空。而人民调解作为正式司法制度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恰恰回应了这种国家权力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时期的缺失。因此,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无疑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作为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通过消解矛盾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