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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三、推定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要有效适用推定规则证明“箱包带毒”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必须构建一套合理的推定制度,从而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1.必须查清基础事实。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查明藏有毒品的箱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这是进行推定的事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主观明知的推定实际上要两步走。第一步是认定箱包系行为人持有或控制,第二步才是推定其明知有毒品,这两步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如果嫌疑人拒不承认箱包是自己的,一旦证明该箱包系其持有或控制,则进一步推定其明知箱包内藏有毒品就是一个有力的根据:你若不明知箱包内藏有毒品,为何不承认是自己的箱包呢?你试图掩饰什么呢?


  

  有的侦查机关容易忽略对此类基础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收集,大多数证据仅为抓获经过中的描述或者警察目击证言。如杨某、赵某携带毒品从缅甸入境,途中遇到公安人员盘查,遂往山林中逃窜并将背负的军用包丢弃,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找回了二人丢弃在山上的军用包,并从包内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二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称军用包不是自己的,公诉人出具了被告人原先的有罪供述和抓捕警察目击证言、抓获经过后,法庭认定了二人有罪。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更为严格,如果再次出现嫌疑人翻供或者提出是警察栽赃陷害等情况,侦查机关除了被告人供述外提不出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反驳,就可能难以认定箱包的归属关系,更无从推定行为人对毒品的明知。因此,侦查人员应树立全面、及时、物证优先的证据意识,在侦查取证时注意提取两类证据:一类是证明箱包系当事人持有控制的直接证据,如抓捕过程中现场拍摄的抓捕经过录像、亲眼看见或能够辨认行为人持有箱包的证人证言、抓获后及时拍摄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照片等。另一类是证明行为人与箱包存在联系的证据,如箱包内是否有行为人物品、箱包及包内物品有无行为人的指纹或者其他生物痕迹。如公安人员从张某乘坐的长途汽车座位下查获一个旅行包,内装有大量毒品,张某否认该包是自己的。但从包内衬衣领上提取的汗液,经鉴定与张某的DNA一致,据此可以确定是张某的包并推定其明知包内有毒品。


  

  2.“主观明知”推定应当被理解为一套系统的司法认知制度,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以确保科学性和可靠性。


  

  一是主观明知推定的指引规则。这种指引规则主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中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常识判断。如“大连纪要”等司法文件列举了一系列推定指引规则。但是,毒品案件的具体情况纷繁复杂,要想制定一套完全标准化的、规范化的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是不可能的。另外,在适用指引规则时,应当注意:(1)要符合常人的认知逻辑和刑事案件证明规则,保证推定的客观真实性。(2)应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判断,将多个指引规则连环组合使用,建立多个联结点,确保推定理由的准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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