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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李世清;吕彬


【关键词】箱包带毒;主观明知;推定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箱包带毒”案件是指行为人将毒品藏放于箱包内部或夹层、拉杆等隐蔽部位进行携带,被查获后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在毒品包装上留下痕迹,表明毒品与自己无关,使藏有毒品的箱包成为“无主之物”。即使现场人赃俱获,也以“箱包非本人的”或“不知道箱包里有毒品”、“毒品不知是谁塞进去的”等理由来为自己作无罪辩解。导致相当数量的毒品被当场查获后,司法机关只能在没收毒品的同时,对嫌疑人以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甚至宣告无罪结案。自2009年以来,云南省已有30余件此类案件未作犯罪处理。


  

  对于“箱包带毒”案件,推定应成为认定行为人对毒品是否明知的一个重要方法。首先,“主观明知”推定符合人的认知规律。刑法中主观要件的内容是人的心理态度,看不见摸不着,对主观心态的证明只能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推定。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认识具有相对性,主观明知也只能是以相对的形式予以证明,这种相对的形式就是推定。再次,面对毒品犯罪案件增多、犯罪日趋复杂、主观明知难以证明的现实,只能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出发,进行必要的推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已对此作出肯定,其中第3条第3款规定:“构成本条第1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判断。”——而判断包含推断。


  

  两高一部联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纪要”),均以司法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以推定方式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合法性和适用标准。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对推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合理性、科学性产生困惑,有的甚至干脆放弃推定的使用,导致打击不力;另一种是使用推定不严谨、不规范,任意扩大推定范围,导致错案发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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