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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庆巍受贿境外追赃取证案的办理看“一国两制”下的区际司法合作

  

  在我国,开展涉港澳地区个案协查或互涉刑事案件的区际司法协助或执法合作,既不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开展引渡和司法协助等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也不同于内地其他省市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或协助。一方面,它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间的执法合作或司法互助,与国家之间开展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一些国际合作上的特有原则如主权平等、本国公民不引渡等原则并不适用,涉及到国家之间的的相互请求与操作程序也不一样;另一方面,它与一个国家同一法域内不同行政区域间的在执法与司法方面的协作也不一样,后者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机关的协调等方式,解决协作协作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内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国际条约或公约的一些做法,同时双方也可在实务操作层面,在不违背所在地区法律的前提下,摸索更为便捷有效的协助或合作措施。通过10余年的经验积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和措施。当然,在实践的基础上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更为有效、合法地在港澳地区开展刑事司法个案协查或区际司法合作工作,内地最高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执法部门(如律政司、廉政公署、检察院)还是应当签署或制订涉港澳刑事司法协助或合作的协议或安排。目前,内地与港澳地区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之间,仅在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订有协议。


  

  四、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研究内地与港澳法律的异同,尤其是不同的诉讼和证据制度,制定相应的合作方案,以解决案件的主要问题为合作的目的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与内地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别,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因此,在开展涉港澳地区的个案协查或区际司法合作时,应当认真研究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尤其港澳地区的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并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开展个案协查或司法协助工作。并且要在不违背“一国两制”精神和港澳法律的前提下,研究和制订相应的协助和合作方案。在港澳地区开展活动时,尊重和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制度或诉讼制度。


  

  温庆巍案件的合作成功,也得益与此。温庆巍向境外转移赃款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珠海地下钱庄和某跨国公司的多个下属公司将赃款转移到香港等多家银行;二是利用其本人案发前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多次往来于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便利,带出赃款。其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目的,与许多贪官一样,企图以港澳地区为跳板,先以投资移民的方式在澳门购置房产,取得投资移民身份,并通过澳门某投资移民公司为其及其家人办理赞比亚的国籍,企图最终实现举家潜逃国外的目的。温庆巍正是在办理相关移民手续并准备潜逃过程,被检察机关发现并及时终止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出逃计划。在该案中,福建省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根据案情,认真研究了港澳相关法律的规定,拟定了详细的个案协查方案,在港澳地区廉政公署协助下,不仅成功地将境外赃款财物全部起获并追缴,成功地阻却了温庆巍企图举家潜逃出境的目的和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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