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是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也是洗钱犯罪、跨国犯罪和跨区域犯罪的重要区域,因此,加强国际或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或执法合作也是香港政府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从某种程度和一定意义上也有赖于开展好国际或区际司法互助或执法合作。
二、在我国,开展涉港澳地区的个案协查或区际司法合作,必须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尊重港澳地区独立的司法权
目前,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内地与港澳地区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制。内地与港澳地区互涉刑事案件的协查与协助虽然一直没有专门的安排或协议,但从解决实务问题出发,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内地的司法(执法)机关与港澳的执法部门(如廉政公署等)就已开展了方式内容有限的合作,进行了个案协查方面的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专门成立了涉港澳个案协查办公室和涉台案件协查办公室,分别委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港澳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从而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主体的办理涉港澳台刑事案件的内地司法协助体制。港澳回归后,以个案协查为主要内容的区际司法合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开展涉港澳个案协查或区际司法合作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尊重港澳地区独立的司法权是作为内地司法机关开展个案协查或区际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
温庆巍案件之所以能够成功办理,首先就是遵循这一基本方针和上述基本原则。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一开始就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和帮助,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同意协助的情况下,福建省检察机关多次派员赴港澳,并邀请港澳廉政公署官员到内地共商协助事宜。最终,在两地廉政公署的协助下从港澳地区顺利取回证据100多份,运用港澳法律途径,将温庆巍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香港多家银行赃款悉数追回,并将其赃款购买的位于澳门的房产拍卖追缴,共价值570余万元。在取证追赃过程中,内地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尊重港澳地区独立司法权和法律体制,不在该地区行使执法权,在港澳地区的活动,依托港澳廉政公署行使执法权,内地人员配合。
三、开展涉港澳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与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有本质的区别,在时机成熟时,内地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与港澳执法机关制定有关区际司法合作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