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盗国际刑事法动态与我国的对策
于阜民
【关键词】反海盗;国际
刑法
【全文】
索马里毗邻海域的海盗活动自1991年以来日益猖獗,为了维护这一重要国际航道的安全,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以相关国际法允许方式,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此后,欧盟、美国、中国等派出海军编队前往索马里、亚丁湾水域,协调行动保护过往商船,海盗袭击事件急剧上升势头有所缓解。但是,该海域航行安全局势并没有根本好转。据国际海事局统计,仅2010年,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共49艘(占全球被劫船舶总数的92%),劫持人质1016人次;截至2010年底,仍有28艘船只以及638名人质被索马里海盗扣押。
该等严峻事态亦引起法学界关注,有研究者提出“组建海盗犯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直接受理对海盗嫌犯的起诉”的观点。因情势所迫,联合国安理会于今年4月11日一致通过决议,决定紧急考虑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以审判索马里境内和附近海域的海盗嫌犯。决议且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在两个月内就设立法庭的实际安排进行汇报,同时敦促所有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中将海盗行为定为犯罪。国际社会在寻求标本兼治的道路上跨出重要一步。然而,有关国家在打击海盗的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不可能一朝解决。以我国的立场和视角,既要关注司法层面的现实问题,又要抓紧立法对策研究,而后者包含适时修改国内法和积极参与国际刑事立法两个方面。
权宜之计:依据现行刑法适时审判海盗嫌犯
我国政府既然派出海军舰艇编队赴亚丁湾海域为商船护航,一旦海盗以武力对抗,采取强有力措施抓捕海盗嫌犯势在必行。为了保护我国商船,依托海军编队抓捕海盗并非困难,而亟待解决的是运用我国现实司法资源将海盗嫌犯绳之以法的方式和途径。
现代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普遍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惩治海盗的前提条件就是:在成文的国际法立法文件中规定海盗为国际法上的犯罪;并且赋予有关各国对海盗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海盗行为是国际罪行,同时赋予有关国家对海盗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据此,且鉴于我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海盗犯罪案件享有刑事管辖权。国际社会反海盗的司法实践亦可借鉴:继美国、德国之后,韩国釜山地方法院于今年5月27日对劫持韩国货船被韩国海军生擒的4名索马里海盗作出判决。一国法院依据国际公约与本国法律,审判国际罪行之嫌犯谓之“间接审理”,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常态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