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确定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期限。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期限可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以上期限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为避免一些当事人利用执行和解协议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对于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执行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可以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执行。[12]
【作者简介】
李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注释】广义的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当事人在执行中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在执行中面向执行法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前者是协议达成后没有告知执行法院,实际上不会对执行程序产生任何影响,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后者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的,但执行法院在合意达成后必须履行一些法定手续,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和可执行性,并将合意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文仅以后者为讨论对象。
以下简称为《执行规定》。
顾峰、周瑞兰:《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与效力》,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4543,2006年8月29日访问。
金川:《法院执行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53页。
黄松有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87页,第32页。
汤维建、许尚豪:《论民事执行程序的契约化——以执行和解为分析中心》,《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
金俊银:《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
田玉玺、雷运龙:《试论执行和解》,《人民司法》2000年第6期。
转引自程政举:《民事执行和解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出版,第105页。
侯希民:《论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山东审判》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