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何国萍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制度创新
【全文】
一、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理论基础
公益诉讼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它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构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预防、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损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那么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公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例如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等,针对这类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这种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被诉的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美国、英同、日本等一些国家已在立法上确认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社会发展和政治法律思想革新的产物,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每个人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联系更加紧密,随着权利的社会化,“公益”和“私益”相互渗透,公益诉讼典型的以“私”护“公”的性质便符合这种趋势。“由于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社会有用性、价值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可避免性,这使得相关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也难免打伤浓郁的社会性色彩。因此,论及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须从社会法理着眼,而不是传统的个人主义法理。”{2}“从社会法理的视角看,由于环境法较多涉及社会公益,环境法是一种社会法。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法思想为底蕴,具有社会法理基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