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诸国由于具有共同价值目标,对彼此间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运作有较充分的信任,本国国民不引渡的限制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得到突破。《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不得因为被引渡人为本国国民而拒绝引渡。该规定迈出了消除欧盟成员国间传统引渡障碍的重要一步,原则上排除了本国国民不引渡的限制。当然,考虑到仍有部分欧盟成员国的宪法或长期法律传统确立了禁止引渡国民原则,为使该规定不成为欧盟国家接受公约的障碍,公约第6条第2款允许缔约国声明排除第1款规定的适用。同时,作为对缔约国声明的限制,该条第3款建立了鼓励对缔约国声明的复审制度,以达到尽早消除本国国民不引渡这一障碍的目的。


  

  《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对限制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作了更大努力,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框架决定规定,如一国为检控目的出具的欧洲逮捕令涉及另一成员国国民,另一国可附条件移交本国国民,条件是当事人受审后应被送回国服刑;[15]如为执行目的出具欧洲逮捕令,被请求国可承诺依其本国法执行徒刑或拘禁后拒绝移交本国国民。[16]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在欧盟国家间正不断被突破、被发展。随着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引渡本国国民似将日趋制度化。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现代引渡制度相伴而生,并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由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并无统一定义,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政治犯罪的弹性解释而阻碍了引渡合作。国际社会已逐步认识到该问题,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该原则加以限制。[17]《欧洲引渡公约》基本沿袭了上述做法,仍排除政治犯罪的引渡,但列举了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若干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国家对弱化、摒弃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同样作出努力。根据《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规定,被请求国不得视任何犯罪为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18]与此同时,该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保留的方式排除前述规定的适用,但无论如何不得将恐怖主义犯罪、共谋及有组织犯罪视为政治犯罪。[19]上述规定旨在尊重欧盟成员国各国法律以吸收更多的国家参加,但其贡献在于,至少从理论上建立了完全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可能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