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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然而问题是,对于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人盗窃债权人占有的借据的情形,是否应一概肯定或否定财产犯罪的成立?如与债务人并没有意思联络的小偷盗窃了债权人占有的借据,然后以欺骗方式向债务人索取债务或者直接予以销毁或者低价转让给债务人的,又该如何定性?在笔者看来,与债务人无关的小偷窃取借据,既不可能获得积极利益的增加,也不能获得消极利益的减少,所以对单纯窃取借据的行为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小偷此时欺骗债务人获取借据上记载的钱财,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并且是以财物为对象。此外,如果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对于小偷此时撕毁借据或者低价转让给债务人的行为,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者简介】
武良军,海南大学法学院助教。
【注释】陈兴良:《盗窃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年版,第14页。
周静:《抢劫欠条以逃避债务的定性》,《江苏经济报》2009年10月21日。
赵星、陈青浦:《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02年第4期。
大谷实:《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余春红、童华:《赖账抢回欠条构成抢夺犯罪》,《浙江法制报》2006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第31-33页。
见《抢欠条构成抢劫罪最高被判5年有期徒刑》,《重庆晚报》2007年4月28日。对山东汶上发生的男子孙某为逃避欠款20万元,纠结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将欠条抢回的案件,山东汶上县人民法院也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1年(参见王秀华:《男子抢回欠条赖账不还被判11年》,《齐鲁晚报》2009年10月13日)。
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王作富教授和喻海松博士的观点。参见王作富、张明楷、周光权、喻海松:《怪异之案专家评述--〈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之专家意见》,《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1日。
南明法、郭宏伟:《以借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研究》,《刑事法判解》(第6卷)2003年版,第119-120页。
王作富、张明楷、周光权、喻海松:《怪异之案专家评述--〈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之专家意见》,《人民法院报》2005年12月21日。
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第198页,第200页。
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承认“公私财物”一语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张明楷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同时,考虑处罚的必要性;(2)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3)观察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是否相协调;(4)应当根据本国刑法用语进行判断。最终得出结论,承认“公私财物”一语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3页。)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第23页,第23页,第28页,第28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论者承认我国刑法在解释时认为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但由于具体财产罪性质的差异,有些财产罪的侵害对象不可能包含财产性利益,如盗窃罪。事实上,国外刑法也普遍承认盗窃罪的对象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但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似乎盗窃罪的对象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童伟华:《论盗窃罪的对象》,《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造成有体性说为日本通说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日本新刑法245条关于“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处罚范围的考虑。(参见童伟华:《论盗窃罪的对象》,《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5页。
关于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也应该认为是多次盗窃具有金钱价值的财物。(参见童伟华:《论盗窃罪的对象》,《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项的规定。
理论上肯定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为财物的可参见董玉庭:《盗窃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0页和童伟华:《财产罪的法益--修正的“所有权说”之提倡》,《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南明法、郭宏伟:《以借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研究》,《刑事法判解》(第6卷)2003年版,第120页。值得注意的是,该论者认为,“公私财物”一语并不能包含财产性利益,所以,侵犯财产性利益在我国不能成立犯罪。但如前所述,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公私财物”一语并不排斥在具体情况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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