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据能否成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
一般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财物的存在形态;二是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三是财物的价值。[16]这三个问题也是财产罪中财物认定的三个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
1.财物的存在形态
在日本,财物的存在形态问题主要讨论的是财物是否只限于有体物,主要有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的对立。有体性说认为,应当从物理的角度或者民法的角度来认定刑法中财产罪的对象,所以,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物应当限定为可以通过人的手可以攻击、侵害的物。[17]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来看,不光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18]如日本大审院判决曾指出:“为了使所持成为可能,只要是依据五官的作用能够认识的形而下的物就够了,不需要是有体物。”[19]此外,管理可能性说又分为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和事务管理可能性说,两者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之类的权利等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是否属于财物。[20]一般认为,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对财物的认定过于广泛,况且既然日本在立法上已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就没有必要将值得保护的债权之类的权利纳入财物中保护,否则便有违罪刑法定主义之嫌。[21]所以,就管理可能性说而言,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较为妥当。现在,有体性说为日本的通说,但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也是有力的学说。[22]与日本存在差异的是,我国学说上普遍承认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这既缘于我国刑法第26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对盗接电信设施和盗窃电力行为的规定,亦缘于不加区分地统一使用的“公私财物”概念。但是,两者的差异似乎并不影响借据在这一问题上的认定,因为借据是作为有体物而存在的,不论以有体性说还是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借据都符合财物的存在形态恐怕并不存在争议。
2.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财物的他人性以及所有、占有的可能性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是否能将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包括在财产罪的对象中。一般认为,财产罪的规定在于保护财产法益,所以不能为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不能成为财产罪的对象,如人不能支配的自然界的大气、海水、流水等,应当从财物的范围中排除。[23]借据作为权利人支配范围内的物,显然具有所有、占有的可能性,所以,在此问题上亦符合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3.财物的价值
尽管日本的学说普遍主张财物应该具有财产价值,但由于学说上往往对其内容作了扩大解释,如认为所谓的经济价值就是“社会生活中某种财产的价值”。[24]在我国,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在理论上恐怕已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对“价值”是否仅指具有经济价值及其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学者们则认识不一。[25]有论者认为:“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经济价值是指能够用客观的价值尺度衡量的经济效用。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主要通过市场关系来体现。”[26]但张明楷教授认为:“从实际上看,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但从理论上说,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其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财物。”[27]对此,刘明祥教授则认为,如果某种物品不具有客观上的经济或金钱价值,但所有人、占有人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如情人写给自己的信,即使收信人认为极其珍贵,但由于它体现得并不是财产关系,所以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28]在笔者看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29]、第266条、第267条、第268条、第270条、第274条和第275条等“数额较大”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立案标准上要求须达到一定数额的规定来看,客观的经济价值说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