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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论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武良军


【摘要】对于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司法实务界持有限肯定的态度,而刑法理论界则众说纷纭。一般认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可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种,因此,借据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的分析,无非就是认定借据是否为刑法中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财物的角度看,因借据本身不具备客观的经济价值,不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从财产性利益的角度出发,借据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在特定情形下与财产性利益密切相连,对借据的侵害在事实上也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故而从规范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借据可视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性利益。
【关键词】借据;财产犯罪;对象;财物;财产性利益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以具有行为对象为必要,但就财产犯罪而言,行为对象的确不可或缺,所以,财产罪的对象往往也被视为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作为财产法益的判断对象之一,财产罪的对象的认定也决定了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在一般情形下,对于认定行为指向的何物为财产罪的对象,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并不存在争议,但是,由于财物本身的性质和形态的差异;有时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甚至颇费周章后仍不能自明,其中作为。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便是一例。让我们先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一: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据一张,后债务人甲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遂产生逃避债务的意图,故采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从债权人处取回借款时写的借据,当债权人乙向债务人主张债务时,债务人甲以没有借据予以否认。[1]案例二:债务人丙向债权人丁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2008年12月20日前还款。到期后丙无力偿还,便找来几个朋友商量,决定以还款为由,将丁骗至债务人丙所在的公司,然后抢回欠条。2009年5月28日,被害人丁应丙要求到其公司拿钱,一到公司丙便责令丁交出欠条,丁不从,丙随即纠集多人用木棍、铁管等物对丁实施殴打,丁无奈将欠条交出。[2]


  

  显然,在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上,所举案例与盗窃、抢劫普通财物(如货币)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无论是司法实务还是刑法理论,对上述案例的定性却颇有争议,其争议所在便是所举案例都以借据为行为对象。与通常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货币和普通财物本身具有较大不同,借据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身并无经济价值。同样,与现有的司法解释肯定作为财产罪的对象的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相比,借据的丧失往往并不产生如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丧失所连带的直接的、现实的、必然的财产损害。所以,是否能视借据为财产罪的对象,在法律上并不明确,而财产罪的对象的认定与否则直接关涉到是否能对上述事案中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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