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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从诉辩交易的视角看简易程序的意义

李浩


【摘要】法律界希冀通过简易程序的设计开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从而变究问式开庭审理为控辩式审理,更加体现展示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与诉辩交易,从法律精神上有着巨大区别。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对认识简易程序的实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诉辩交易;法律精神
【全文】
  

  诉辩交易概述


  

  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诉辩交易,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辩交易内容有相应的规定,其本意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诉书之前,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就嫌疑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就其所受刑罚之轻重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这种协议得到法庭的许可。1970年诉辩交易的合法性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许可。采用该程序操作简易,方式灵活,使得美国90%以上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积案问题。


  

  美国诉辩交易可以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更多保护,检察官权利受到必要的限制,是产生诉辩交易的最重要的前提。如被告人可以选择沉默权,使被告人有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法院不能轻易给人定罪。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使得被告人有选择诉辩交易的基础。二、诉辩交易可以达到简单、快捷地处理积案的目的。美国犯罪率居世界前列,并呈增长趋势,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以有限的司法资源简单、快捷地处理积案,辩诉交易应运而生。三、诉辩交易被广泛运用,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的发展使犯罪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案件的结果扑朔迷离。检察官为了避免经过冗长的诉讼,被告人则不愿冒险追求可能获得的无罪判决,因此双方都愿意选择诉辩交易。而经过诉辩交易的诉讼相对简单,可以令法官提高办案速度。四、如果说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是以诉辩交易结案,那么可以通过诉辩交易结案的案件已经不局限于轻微犯罪,某些重罪犯罪也会因为检察官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充分证据,而与被告人达成诉辩交易,其目的就是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获得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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