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杜晓伟
【摘要】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会遇到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某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一律停止?是否必须作出回应?……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撰写体会一则,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5日,因福建某公司的产品中检出含有禁用药物,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对此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暂缓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申请(原意应为“停止执行该处罚决定”)。
二、相关规定及实践处理
(一)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尚无相关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
关于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仅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四种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对在复议过程中如何具体处理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目前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均无规定。从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编发的行政复议示范文书来看,在复议机关准予停止执行时,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且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该通知书并不需抄送申请人;对不予停止执行的情况是否回应则无规定。这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诉讼领域的实践做法
1.行政诉讼中使用裁定回应停止执行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况,对具体操作方式也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