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修正案(七)》树立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象
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七)》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方针,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而“科学的犯罪模式”、“现实的政策选择”和“合理的规则安排”的组合体,则是它区别于前六部刑法修正案的最大特色。正是在这种区别的过程中,《刑法修正案(七)》树立起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义形象。
1.构建了一个科学的犯罪模式。《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改表明了一个“半推半就”的犯罪立场,这个“半推”表现为“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个“半就”却体现为“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而恰恰是这种“半推半就”的犯罪立场又为我们认定偷税罪提供了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这种全新的犯罪模式为中国推动非犯罪化浪潮提供了一个契机。
2.体现了一个现实的政策选择。刑事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它的适应性,即它可以根据当前社会的犯罪结构及其变化适时调整,这就表明进入刑法意义上的犯罪都应是现实犯罪结构的真实写照。目前不但“老鼠仓”犯罪行为、传销犯罪、非法经营犯罪、受贿犯罪等概念的外延有所扩大,而且还出现了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等新型犯罪。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罚这类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将这类新型犯罪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因此《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本就是一个现实的政策选择。
3.开创了一个合理的规则安排。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下,规则安排既包括定罪规则的设置,也包括刑罚规则的设置,而且它们都应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维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象。这是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所致,也是刑事法律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使然。《刑法修正案(七)》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既向下调低了绑架罪的法定刑,又向上调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其相对于之前六部修正只向上调整的规则设计来说,无疑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而是一个更为合理的规则安排。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交错的《刑法修正案(七)》
马克斯·韦伯在其著作《经济与社会》中,把人类的理性形式分为两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从内涵上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是两个多义而复杂的范畴。当然,在相对的意义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亦有各自侧重的一面。如果说,工具理性的探索更直接地指向犯罪治理的手段,那么,价值理性的关怀则较多地关联着犯罪治理的目的。如何合理地定位刑法修正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构成了刑事政策分析中的恒久主题。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七)》以它的“新视点”、“新亮点”、“新特点”实现了对前六部刑法修正案在理念、制度与技术上的突破,成为了一部独具特色的刑法修正案。它既以犯罪控制为手段,采用“对原有个罪构成要件的补充或修改”、“增补新罪”、“提高个罪的法定刑”等传统方式对社会发展中的新型犯罪加以规范,又以合理的罪刑认识来适当降低个罪的法定刑,从刑法谦抑精神出发弹性认定个罪的犯罪模式,因而可以说是一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交错的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谦抑之维与犯罪观的重塑
刑法谦抑理念虽然形成于西方,但受到了中国学者的极大关注。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提倡和法律人刑法价值观念的提升,刑法谦抑理念越来越受到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刑法谦抑的基本理路是: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这是一种强调刑法的最后性、补充性和经济性的策略选择和价值追求。作为策略选择,它强调在适用刑罚“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的情况下,应选择经济或行政手段;作为价值追求,刑法谦抑要求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作犯罪处理,以体现刑法的人隆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