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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7.调解结案率高,上诉率低


  

  各地法院速裁审结的案件,调解结案率非常高。据笔者所看到的有关资料显示,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开通速裁程序的半个月中,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05件,调解结案88件,调解率达83.896,另有13件案件经速裁法官做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和解,原告撤诉。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自2006年3月1日成立速裁法庭至4月20日止,共审结民事案件10件,除一件是撤诉外,其余均为调解结案。重庆市永川法院自2005年3月试行速裁案件制度以来,案件调解率达到70%。由于调解结案率的提高,使得对裁判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进一步降低,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


  

  三、速裁程序适用中尚须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民事案件速裁程序所取得的效果看,速裁程序之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各地法院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毕竟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简易法院、小额法庭的做法基础上的一种实践先行的有益尝试,各地人民法院对速裁程序的运作中既有共性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不乏一些随意性的做法。如何对之规范化操作加以引导才是最关键的。笔者试就速裁程序适用中尚须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程序的简化程度与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互动性的,[1]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适用,因此,探究适于速裁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质上也就是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尽管学界对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该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加以确定存在不同的观点,[2]但对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已经达成共识。从上文笔者所总结的速裁程序特点来看,速裁程序中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法官职权的主动介入,鼓励、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注重调解,裁判文书的格式化及送达文书的简化等,无不与小额诉讼的特点相吻合。因此,笔者认为,明确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最根本的还是要在立法上合理界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并于简易程序之外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不应拘泥于传统观念对简易程序的理解,而应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作更加宽泛地解读,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来看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基层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和审判组织为独任制的普通程序。[3]而适于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应该限定为小额诉讼案件;除小额诉讼案件外,案情简单,用简易程序足以处理的案件;督促程序案件;案情并不简单,但基于当事人合意,对简捷、快速审理有特殊要求的普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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