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但仅有5个条文,过于简单的规定,不能适应实践中审理各类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为了统一和规范各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种做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针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了更为灵活方便的起诉、答辩、传唤、送达方式,明确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了界定,但没有从正面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长期以来存在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界限不清这一根本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在客观上给简易程序的扩张适用、法官审理简单案件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完全没有体现小额诉讼程序,大量的小额纷争,无法通过更为便捷的诉讼机制加以解决,现有的简易程序在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上成效不明显。因此,大力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有平等接受司法救济的机会和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之司法理念的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体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相互协调。


  

  二、速裁程序运作中呈现出的特点


  

  1.审理时间短


  

  从目前各地法院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看,审理时间短是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据《海南特区报》12月16日报道,在海口市某区法院速裁案件现场,一名独任审判员只用了不到30分钟的时间,就审结了一宗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和一宗房屋产权证纠纷案,并在休庭后10分钟之内向这两宗案件的当事人当庭送达了调解书。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从收到起诉书到签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所用时间不到3天。为了充分体现速裁程序之快捷性,一些法院还专门规定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例如,重庆市永川法院要求速裁程序在10日内结案。该院自推行速裁程序以来,三名法官速裁案件五百余件,平均审理周期为6.8天。


  

  2.合理分流案件,快速立案


  

  在案件分流上,有的法院采取依职权决定的做法,即由立案庭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立案审查时就初步将案件分为速裁案件和非速裁案件两类。非速裁案件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履行严格的立案手续:可以速裁的案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免除不必要的立案手续。也有法院在案件分流上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做法。即在立案环节,法官告之当事人本案可以选择速裁程序审理,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由当事人在一份书面的征求意见表中签字确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