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赵春兰;揭明
【摘要】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关键词】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诉讼效率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作为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8年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缺乏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尚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因此,明确速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总结速裁程序运作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正确地处理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的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速裁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无速裁程序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文件,即《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纲要中明确提出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对速裁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多数学者认为,它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也有学者提出,速裁程序尽管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其究竟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分支程序,还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在现行法中仍然无法找到自己的定位,因而,当前法院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未免有“审判造法”之嫌。笔者以为,速裁程序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就是简易程序,它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各地人民法院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成果,能动地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与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