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

  

  以上观点虽然突破了暴力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的传统理论,但是,这种观点将暴力限制在非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如果是当场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仍然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在暴力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只限于非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即使是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


  

  二、暴力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比较


  

  我国刑法学界在论及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时,并非形式性地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是加以实质性地判断:抢劫罪的暴力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胁迫是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例如,我国学者指出:


  

  (抢劫罪的)强制性行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上述三种强制性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并不是一般性的强制,要求具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属性,具有能够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因果力量,至于上述三种强制性手段行为是否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6]


  

  按照上述观点,抢劫罪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这显然是对抢劫罪的暴力的一种程度要求。那么,如果暴力没有达到上述程度,就不能构成抢劫罪,其结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我国学者指出:


  

  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来说,威胁实行暴力侵害与财物取得,原则上不能当场同时实现,否则构成抢劫罪。例外的情形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为主,伴随着低度暴力,但是暴力程度明显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防止被害人回避、逃跑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7]


  

  尽管论者在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中,没有明确地把暴力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还是认可了低度暴力或者轻微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之所以在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中回避暴力一词,主要还是受到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志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其实,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手段行为上的区分,并不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而恰恰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使是当场取得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及其理论。例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罪(即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都要求作为其手段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在这一点上与恐吓罪(即我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区分开来。[8]与此同时,在日本刑法理论中又明确地将暴力作为恐吓罪的手段行为。例如,日本学者指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