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
——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陈兴良
【摘要】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一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两个当场
【全文】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以往,我国刑法理论往往是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以下简称“两个当场”)作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标志。笔者认为,“两个当场”对于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虽然具有一定的帮助,但它只是一种形式特征,据此还不足以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因此,需要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加以重新厘定,在此基础上对两罪加以科学地区分。
一、敲诈勒索手段:是否包含暴力?
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首先应当从手段行为切入。关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我国《刑法》第263条表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并没有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表述为:威胁或者要挟。我国学者在论及这里的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时,指出:
从内容上看,有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的;有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隐私进行要挟的;有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相威胁的;还有以凭借、利用某些权势损害被告人切身利益进行要挟的,等等。[1]
以上所界定的威胁,其内容大体上与抢劫罪的胁迫相同,而要挟则不能被容纳在抢劫罪的胁迫之中。因此,我国学者指出:
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