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高等教育的行政化有利于党和国家意志对学术界实现直接的渗透和影响,从而把握前沿学术乃至社会主流文化的发展方向。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执政党和国家政府需要对本国的学术发展方向和社会主流文化走势进行精微的把握和良好的操控,而在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和主流文化几乎都产生于高等学校中的知识精英群体。[9]因此,掌控了高等学校,就等于获得了实现全国文化治理的钥匙。而实现这种掌控,最为简单、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传统行政手段对高等学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行政化正是为了契合这种治理需求而作出的选择。然而,需求的正当性并不能自然证成措施的合理性。当这种人为的行政化控制突破了应有的边界,而逐渐对学术领域本身形成过多过深的渗透的时候,就会产生极大的反作用,极大窒息高等教育乃至整个学术的发展。
第五,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看,行政化是高等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配比长期失衡并加剧扩大的结果。高校内部历来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前者是高校权力体系的传统主流,担负着高校实现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学术发展等基本职能,而后者最初是作为保障学术权力顺利运行的配合角色出现的,其本质是为学术权力提供良好的实现空间与实现环境。然而,由于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我国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逐渐高扬而学术权力则日益式微,最终在权能上形成了巨大的“反向差距”。
第六,最后一个现实的考量在于,高等学校行政化得以用行政标准区分大学的层次和品级,进一步催生了两种不合理的现象。第一,目前我国高校具有何种行政级别、是否进入“211”工程、“985”工程、“111”工程等一系列相关“特惠阶层”准入的审批,完全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一方面使得入围高校的既得利益优势得以进一步确定,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人为阻塞了一般高校发展步入重点高校行列的制度通道。第二,高校行政级别的确定使得高校领导与政府官员获得了一个共通的级别评价平台,最终形成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的相互转变的制度通道。一方面,行政官员们在平级调动的虚掩下“空降”成为高校领导,另一方面,高校管理者纷纷利用特定的制度空间跻身政坛实现学者向官员的蜕变。
三、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对策分析
(一)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基本进路
探讨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基本近路的前提,是明确高等学校的性质和地位。鉴于前文的讨论和分析,兹对于该问题简述如下。首先,高等学校是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特定事项具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此时,高等学校的对外行为应视同为行政行为。这是应当继续保留的行政化色彩。其次,“部分保留行政化色彩”并不必然意味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序列的参照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高等学校应保持同行政机关的彼此间相对独立。再次,高等学校在行使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作为普通的事业单位法人出现,其行为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领域之一。最后,在高等学校内部,其内在行政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权力源于本校组织制度的规定,而非行政法律规范的授予,其权能不具有国家行政权的属性。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领域之二。由此便引出了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两个基本进路——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
就政策手段而言,其对于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意义主要存在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它为整个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适宜的宏观背景和环境。《纲要》的问世,标志着国家以政策手段启动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的开端。其对于基本问题和相关问题的泛化的规定,实质上为这场深远的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标志着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已经上升为一种切切实实的“国家意志”[10]。第二,它为高等教育去行政化改革提供了具体的思路。虽然《纲要》对于这场改革只一语带过,但可以预计的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国家还会相继出台更为细化、更具实践性的具体配套政策,从而形成一套主次有别、位阶有异、详略得当、先后有序的完整的政策体系,为整个改革构建一幅完整的政策规划图。第三,政策手段还将成为法律手段的有益补充。众所周知,法律手段权威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政策手段则恰恰能够弥补法律手段的这一劣势,确保其积极效用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