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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去行政化的基本问题及其对策

  

  第五,高等教育行政化使高校内部不同利益者之间矛盾激化,打破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原本和谐的态势,使高校逐渐丧失赖以安身立命的核心竞争力。高等教育行政化使得高校行政权力广泛侵入学术自治的传统领域,滋生了严重的学术腐败——滥评职称、滥发文凭、教学科研质量评估中造假、在课题与硕博授予权等纯学术事务上吃请收受等等现象在行政化的阴霾之下“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使高校保守社会非议的同时也逐渐丧失了“学术纯粹”这一赖以安身立命的核心竞争力。


  

  二、高等教育行政化的成因浅析


  

  笔者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高等教育行政化的成因作一浅析。


  

  第一,在我国特殊体制下形成了事业单位行政化的特点,而作为事业单位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高等学校亦不能“免俗”。[7]但是,即使是机关单位,也不是在所有的社会活动中都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而作为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的行为模式更是可以区分为普通民事行为和行政化行为两种。当实施普通民事行为时,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二款,“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类行为本质上并无所谓的行政化色彩;当高等学校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的行为时,由于得到了行政法律的授权,因此这类行为就披上了“行政行为”的外衣,高等学校也就被笼罩在“行政化”的朦胧之中。这种朦胧被进一步地误解、扩大、泛滥,最终成为高等学校行政化的重要因素之一。[8]


  

  第二,我国高等学校的任务是提供公共的高等教育资源,行政化有利于制度运行效率的提升,故成为主管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本身的不二选择。传统的行政体制依靠一种“命令——服从”的简单逻辑作为其正常运行的基础。这种模式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制度中被极大借鉴、发展,使得高等教育主管机关与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同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之间也形成了“命令——服从”的具备典型行政管理特征的“上下级”关系。行政化模式与现实的开放化、多元化需求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第三,如果说前两点原因分别是高等教育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高校内部党政同构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传统就成为高校行政化的确定者和深化者。《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确立了党政同构管理模式的基础。虽然高等教育法同时指出党委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但在实践中,这一点极少被提及,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实际上牢牢确立了高校党委的权威。而“政治领导”是我党主持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手段,因此高等学校管理的每个细节都被注入了“政治性因素”——当教授的遴选、校长(院长)的产生、学科建设方案的确定等学术工作都以党委的审批为最终的实现要件的时候,行政化的色彩也就自然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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