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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率与繁简分流

司法效率与繁简分流


王亚新


【关键词】司法效率;繁简分流
【全文】
  

  现代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和“普通”这两种一审诉讼程序。从近年来民事一审案件量快速增长、不少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等现实情况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显得愈发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处理大量小额诉讼、简单纠纷的迫切要求,所谓“简而不简”的问题更加明显。在当前的司法政策引导下,许多法院纷纷尝试通过如“小额诉讼”、“速裁”等多种方式,力图在一审程序的早期尽可能便捷地审理终结案件。作为一个与司法效率紧密相关的问题,“繁简分流”受到了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最近,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提上立法议程,如何在即将展开的立法修订中体现和规范司法实践的改革尝试,回应法院与当事人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就成了需要尽快得到解答的现实问题。


  

  “繁简分流”,最低限度的含义是把案件按简单复杂程度分类并纳入不同的程序中去处理。关于一审诉讼程序的种类,除了现行立法上的“简易-普通”的区分外,学术界早已参照域外制度引进小额诉讼程序、设立单独的家事程序等主张,实务界也实施了速裁程序的操作等多种尝试。不过,至今尚未见到体系性的方案出现。如果要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展开全面修订,构想有关一审诉讼程序的这种体系性方案确实势在必行。


  

  小额诉讼程序设计设想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包括实行禁止上诉的一审终审和大幅度地简化程序:除可以口头起诉和庭审不拘于法定方式及顺序的弹性化外,还应对证据方法加以限制(排除鉴定、勘验)或适当松动(允许书面证言),法庭笔录可不采用逐字逐句方式而用简单的归纳式记述(有条件的法庭保留全程录音),判决只须写明主文,简洁表述认定事实并在确有必要时指出所使用的法条即可,审限规定缩短为30日或45日。在审判主体方面,小额诉讼程序可由尚未取得审判资格的法官助理负责审理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判决(或可规定宣判前须征询资深法官的意见)的程序安排也应加以考虑。为了确保其运用时的刚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应限定于诉讼标的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合同买卖类等小额欠债案件,侵权类案件即便标的额不大,因常常有较强的争议性或者案情复杂的情形更多,原则上不列入此范围之内,而且标的金额的“小额诉讼”程度也应相对压低。虽然规定具体的数额还需要做大量调研,但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和收入两极分化的现实情况,笔者目前倾向于立法上只须规定一个例如从2千元到1万元的下限和上限,各地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欠债案件标的金额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各个高院视省内不同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形分别加以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采取在审查原告起诉,决定立案时根据数额强制适用的方式。如果被告反诉,只要反诉标的金额本身仍在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数额之内,程序种类就不得更改。在常规方式无法送达(排除公告送达)或者其他不得不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考虑到一审终审对有可能因值得同情的原因而缺席的被告过于缺乏程序保障,有必要在程序上略加调整。具体说来就是针对小额诉讼程序中的缺席判决,可允许被告在判决确定后一定时期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根据被告提出的缺席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可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对本案同样按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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