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社区矫正综合配套改革
一是要合理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率。《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罪犯宣告缓刑,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有悔罪表现”,如何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都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和监狱在缓刑、假释的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影响了缓刑、假释的适用率,因此有必要立法进一步细化管制、缓刑及假释的适用条件。同时建立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罪犯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罪犯适用缓刑或假释。二是要强化对刑事审判及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审判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对应判处监禁刑而判处缓刑或管制的,或者应判处缓刑或管制而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抗诉。监所检察部门要严格审查被呈报、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有关条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加大查办刑事审判领域及刑罚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刑法得到公正的执行,社区矫正不被滥用。
(5)加大对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可以适当加大对社区矫正的财政投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尽快出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办公设施、器材配置规范化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保障落实到位,推进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偏远落后地区,要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保障对社区矫正的基本投入。对于大中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能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另外,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开展以来,对于降低行刑成本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一些城市,“一名监狱服刑人员每年财政投入约3万元,而这些城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年投入为2000元左右。仅是监狱行刑成本的1/15。”[8]可以考虑按一定比率将社区矫正所节省出来的监狱开支转移支付用于社区矫正。
(6)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