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2009年“两部两高”颁布的《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应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据此文件精神,可建立三层次组织构建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第一层次是相关职能部门,包括负责社区矫正组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参与、配合、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检、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等部门。各部门要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构筑起一整套的社区矫正监督、配合、协调、执行的工作机制。第二层次是社会公益性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他们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如职业培训、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第三层次是认同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帮教工作中的社区居民和其他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的志愿者,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整个社区矫正网络体系“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7]
(3)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创新社区矫正
目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工作模式都在探索之中,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特别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有必要结合这一现实国情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创新。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很大,《刑法》考虑到此因素,并没有绝对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裁定假释的罪犯离开所居住的县、市。一些户籍在偏远、落后地区的被矫正罪犯在家中处于无业可就、无田可种的状况,便会前往大中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以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目前对这一部分人的监控、矫正,往往是采取电话报告的形式,即由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定期与外出的被矫正罪犯通电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但这种仅通过电话沟通、交流的监管、矫正方式,很难起到实效,一部分人在打工地还会跟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并隐瞒自己的犯罪情况以方便找到工作,实际造成了“脱管、漏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人户分离”的异地托管矫正模式,由打工地的司法所对被矫正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的社区矫正专网,实现信息共享。这样既可以让被矫正罪犯获得充分的就业机会,又可以充分发挥大中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社区矫正资源丰富的优势。还比如为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可建立政府向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以专业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保障对罪犯的“矫正”工作起到实效。又比如建立对被矫正罪犯的惩戒制度,对于不接受矫正,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的罪犯予以惩戒,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完善收监执行制度,明确被判处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罪犯违反规定,应撤销监外执行,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罪犯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