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加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参加到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诉讼中去,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参加诉讼与提起诉讼相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方面不受案件性质的限制,即参加什么案件或参加哪类案件的诉讼,均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维护法制的需要而作出决定,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到诉讼中去,而且不局限于参加一审的民事诉讼,对二审、再审的民事诉讼活动也有权参加。对于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
3.提出民事抗诉。即检察官如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由于违反诉讼程序而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有权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案件抗诉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照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即对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二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行为。
(三)赋予检察官更为广泛的监督方式。
一是赋予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违法的纠正权。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
二是赋予检察官的民事检察建议权。即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有关纠正错案,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检察建议主要有两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但又不需要抗诉或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检察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错误。(2)当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而又尚未构成违法行为时,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商请人民法院引起注意,在以后的审判中予以避免和纠正。
(四)从立法上具体规范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程序,明确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首先必须明确赋予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权和调阅法院案卷权的权利,在诉讼中有举证的权利;其次,必须明确在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中,法官必须开庭审理,并且必须做出判决,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应缺席判决而不得按撤诉处理;第三,必须按审级对等的原则,明确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必须由其同级法院审理,而不得通过指令再审等方式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规避监督;第四,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的是包括执行程序在内的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局限于审判程序;……等等。程序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将法律监督的程序落实到具体法律规定上,从而改变当前监督不力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或纠正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减少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迅速纠正错误,使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作者简介】
唐伟源,单位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谢志强,单位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在法国,关于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不是仅仅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更重要的是规定在《法国民法典》这部实体法中。这部法律中,至少有59个条文对共和国检察官、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了规定。参见杨立新;《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监督方式完善》,载《检察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28页。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之规定:“(一)婚姻无效之诉由检察官提起者,以配偶双方为被告……。”检察官在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包括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等。在诉讼中,检察官享有起诉权和参诉权,如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起上诉。参见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55页。
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62、646、659、663、666、673、678、680、685条的规定。
此类案件,检察官可以申请开始宣告程序,也可以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参见李忠芳、王开洞主编,《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1页。
如美国克莱顿法第14条规定:“各区的检察官,依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的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法律的行为”。
如根据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公民个人对欺骗政府的任何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但公民个人提起诉讼时,需将诉状密封后送交美国司法部,该部在收到诉状后60天之内必须做出是否参与并为主要原告的决定。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个人原告可以自己公诉到底。 如果司法部参与,个人仍是原告之一。参见赵许明:《美国民事检察诉讼制度及其价值分析》,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4期,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