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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解释及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四、证据的内心确认,说理及理由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主张的货款总额人民币320756元是否正确。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以下证据:一、加工定做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总额460756元。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增值税发票5份,汇款单2份,证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总额为440756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756元。经质证,被告对增值税发票和汇款单的真实性和数额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00756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756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链轮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发票1份。经质证,被告认为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故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认为,证明以及发票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不合格,余款不够支付条件,被告没有违约,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产品进厂接收记录,载明原告交货时间迟延至2008年12月1日,予以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验收不合格。经质证,原告称迟延交货,是因被告迟延支付定金。原告对证明质量不合格,有异议,原告称被告已经验收产品超过一年,给我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所以产品合格。法院认为,该接收记录,只是入场外观检验记录,没有载明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填写“不符合质量要求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沟通记录”两项内容,该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原告产品不合格的证据。被告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10%余款在需方用户验收设备后一年内付清,需方是指被告公司最终接收产品的客户。现在需方还没有验收产品,合同剩余款项不具备付款条件,原告称,合同中的需方是指被告,而并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其所加工的部件是半成品,只是被告所生产产品的一部分。被告卖给第三方的产品是否合格,不取决于原告加工的一种部件,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并没有第三方存在,原告是按被告的要求和标准为被告加工半成品,合同中的需方即是被告,被告辩称需方为第三方的理由,无限期扩大了对原告的付款期限,对原告显失公平,是对合同的曲解,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最后的交货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被告验收已超过一年,依合同约定,剩余的10%货款也应支付。综上,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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