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裁执分离与征收补偿(上)
杨建顺
【关键词】司法裁判;裁执分离;征收补偿
【全文】
引言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了设定和配置,使得法院审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该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被媒体归纳为以“司法强拆”替代“行政强拆”,实际上是改“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机制为“司法强制”的搬迁强制执行制度,它给征收补偿领域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提出了更加艰巨的课题。
与此相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至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和前三次审议一样,此次审议依然只是激活立法程序,并未最终通过该草案而使其成为法律。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便是有关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置问题。立法者的这种审慎态度,表明了其对于行政强制权违法侵害私人合法权益的担忧,也反映出行政强制领域所涉及利害关系的复杂性,相关立法须继续“攻坚”。[1]很显然,要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共利益和相关各方面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就要架构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法规范,对于这项工作来说,诉诸情感的“鼓与呼”依然重要,而更为重要的则是深层次的有关理论研究和价值理念架构。
围绕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与纷争解决等一系列问题,人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展开研究,乃至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构建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本文将在梳理该条例有关权力配置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论展开规范分析和制度研究,结合目前行政强制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和困惑,运用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对该条例的相关法规范进行制度构建层面的探讨,进而对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建构司法裁判、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