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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边沁证据法学思想的当代解读


Contemporary Intepretation on Benthenis Thoughts on Evidence


纪格非


【摘要】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思想的基础之上,认为诉讼法的目的包括直接目的与随附目的,也即司法程序既应当致力于公正地判决,同时也应当尽量减少因程序而产生的拖延、烦扰与浪费。为了准确地认定事实,边沁认为应以自然化的司法证明模式取代技术模式,摆脱形式性规则对证据使用与采纳的束缚,同时还应当确保法官对证明力评价的客观化;为了实现司法证明的随附目的,边沁主张用功利主义的方法避免司法证明的负面价值,发挥证据制度的协调功能。从当代的角度看,边沁的上述观点既有进步意义又有明显的不足,对当代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司法证明
【全文】
  

  一、边沁证据法学思想产生的背景及理论基础


  

  杰里米·边沁(1748-1832),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现代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1]边沁的研究领域广泛,一生著作颇丰,其中《政府片论》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在我国学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边沁关于诉讼程序特别是关于司法证明的思想,尚没有引起我国学者的充分关注。在此领域,边沁的研究成果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司法证据专论》与《司法证据原理》两书中,书中不仅对不同种类的证据的特点以及运用规则做了详尽的分析,对英国当时的证据制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而且构建了一个恢宏、庞大的司法证明规则体系。


  

  在边沁的著作问世的年代,正处于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发展的混乱时期。通过判例法的积累,英国形成了数量众多、体系庞杂的证据规则。同一时期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也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一些研究成果陆续出现,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754年吉尔伯特出版的《证据法》一书。吉尔伯特在书中致力于对判例法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梳理并加以系统化。在吉尔伯特之后的学者,如布勒(Bull-er)、皮克(Peak)、菲利普斯(Phillipps)等人基本上沿袭了吉尔伯特的研究思路,但是,这些建议基本都是从“改良”的角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对某些规则进行细枝末节的改革,达到完善证据制度的目的。


  

  边沁对于证据制度完善的构想与同一时期其他学者的观点有着显著的不同。这也正是其研究成果的价值所在。在他看来,证据制度的完善无法在“改良”的和风细雨中实现,他需要的是一次“推翻一切,重新开始”的改革风暴。{1}(P6)


  

  边沁之所以会提出如此激进的改革方案,与其倡导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边沁的哲学理论中,功利就是客观事物倾向于增大或减少人们的幸福和利益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2}(P58)个人的行为或政府的每一条措施以及国家的立法都会产生增多或减少当事人个人以及社会的幸福的效果,当某种行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便符合了功利原则。所以,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2]


  

  这种对幸福和痛苦加以计算,并以计算的结果作为判断法律制度是否合理的方法成为边沁的证据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他认为司法程序的运行有着自身的目的,这一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与随附目的两部分。直接目的体现为通过判决的形式,促进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司法程序的随附目的体现为,司法程序应当尽量避免由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指时间的拖延、给审理者和当事人带来的烦扰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3}(P10)在边沁看来,证据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的直接目的与随附目的的实现。但是,在边沁写作的年代,英国的司法制度中确实存在着程序复杂、规则混乱、诉讼拖延的诟病。边沁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程序的设计者没有将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立法的目标,而是将统治者连同极少数受宠者的幸福,当做自己追求的唯一目的。{5}(P58)为了实现这一邪恶目的,法官与律师组成了利益集团,他们有意将司法证明的过程技术化、复杂化。有意使各种各样的排除规则以及对证据使用的形式化要求充斥在证据制度中。这使得法官探寻事实的途径受到制约,证据的价值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证据制度既无力推动司法的直接目的的实现,也无法减少司法程序的负面效应,因此与边沁所推崇的功利主义要求相去甚远。边沁认为改变现状的唯一途径是摒弃现有的制度,以一种全新的证据制度取代之。{3}(P196,P199)


  

  边沁的著作中处处闪现着作者灵感与智慧的光芒。但是其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边沁的书中,不难发现他在写作的过程中没有研究过多少判例,对于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缺乏对制度存在的历史基础的关注是边沁在理论研究中的一个致命缺陷。他甚至偏激地认为,“我们从历史中只能学到先人的愚蠢而非智慧”。{4}(P110)此外,对于处于同一时代的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边沁也没有进行非常深入的研究,书中的引注仅寥寥几处。对证据法学巨匠吉尔伯特的观点,边沁虽然作了两处比较集中的评价,但是分析的深度显然不尽如人意。总之,作者几乎是在一种隔绝历史同时隔绝现实的封闭环境中,完成自己的体系构建的。这使得书中的某些观点明显脱离实际或夸大其词。凡此种种,为批判者树立了攻击的靶子。比如,韦格摩(Wigmore)就认为,边沁对当时英国司法制度的评价过于偏激,而且脱离法制发展的社会与历史背景,具有明显的狭隘性。{5}(P147)这一评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边沁的证据法学理论存在的“先天性”不足,也代表了其他一些学者对边沁研究成果的看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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