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较高、规则较为模糊,但只要符合上述四点的规定,法院就要无条件予以立案。
二、针对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归纳和汇总,并尽可能予以公示,让当事人被拒绝的明白。对于那些确实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而当事人又坚持起诉的,应当及时向其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对于那些可以立案,但又不宜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诉讼风险和责任,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了一些措施:
(一)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四)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只有当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变的畅通,司法途径成为解决矛盾的常态,和谐的社会才能真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