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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难问题的分析与应对

法院立案难问题的分析与应对


时圣永


【摘要】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纠纷当事人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关键词】立案难;诉讼爆炸;司法资源
【全文】
  

  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纠纷当事人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以及司法的最终救济效力,使得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诉讼爆炸”的局面。基层法院、法官有些不堪重负。于是,部分基层法院开始适时研究、出台一些利己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把好立案关。能不立的案件坚决不立,能立的案件尽量无限期拖延,具体操作是:


  

  一、加大审查力度,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变初步审查为实质审查,定案证据缺一不可,稍微有不归法院管辖的案件坚决不予立案;


  

  二、严重者,还在法律规定以外向当事人索要非立案必须的,且当事人又难以获得的有关材料;


  

  三、基层法院追求调解率,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是先组织当事人进行非自愿的调解,调解不成才予以立案,而期间没有什么时间限制,完全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四、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


  

  五、基层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群体案件,也往往拒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某区的基层法院基于上述几种原因,每年不予立案的案件数量高达1300多件,一个地级市按下辖7个区、县来计算,一年就有10000多件案件积累下来,按一个案件涉及两个当事人来计算就有20000多人因为各种矛盾产生纠纷,有些案件还会涉及3人或3人以上。可以预见几万人生活在各种矛盾中,有矛盾总之要解决,如果公力救济的途径走不通,当事人就会采取私力救济的途径。轻者吵吵闹闹、大打出手,影响邻里关系、亲情关系。有的当事人还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上访来解决,既影响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也给相关的国家机关带来干扰。还有的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比如自焚或跳楼的方式以示抗议,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重者会上升为严重的刑事案件,最终还是要通过公力救济的途径解决,会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得不偿失。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所谓“立案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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