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矛盾暂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导致农民普遍民主直接选举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陷入瘫痪的状态。农村基层自治管理处于无秩序的阶段。刁民意识的纷争反抗,破坏了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发展秩序。农村自治组织能够被农民实行普遍的直接选举选举出来,但是为了自己的选民,不能真正的管理和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本来应有的功能。有自治组织,而没有事实上的自治管理。在民主政治方面而言,农村社会处于无政府主义时期,虽然民主共和的萌芽思想已经深入潜意识之中,但是出现了人人以老大自居的争斗之中。农村要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在农村振兴合理完美的政治秩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持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需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非婚同居生育---行政缺位计划生育法的灰色区域
非婚同居,而笔者不愿意用非法同居这个词。因为非婚同居,还是比较客观的描述了未婚青年住在一起的事实情况。非法同居强调的是违反了法律。非婚同居则内涵着这个行动严重违犯了中国婚姻传统道德伦理的禁区。十年前,这种现象是绝对没有那么普遍的。计划生育抓的不紧了,导致这种情况。小平在世的时候,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是贯策的相当好的。当时,有“连坐”制度,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政处罚,都会殃及亲属和邻里。抄家,推房,没收财产,罚款,非法拘禁,等等各种措施。
然而,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已经颁布了,管理计划生育的部门已经不在那么严峻管理和治理。造成农村计划生育得不到法治,同时这也是行政权未彻底管理的区域,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随着经济开放,婚姻也开放,这有必要吗,导致了农村更多的黑户,没有户口,导致了土地的紧张。非婚同居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怎么能是良好的社会风气呢。传统的婚姻道德伦理应该复兴,关系炎黄子孙的长久的健康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