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恐怖主义的概念、特征及反恐立法完善

  

  4.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功能,规定特别的加重、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事由。鉴于恐怖主义的危害,我国刑法已经作了相应的修改,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已经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必要出台相应的规定,对于退出恐怖组织的人员或具有重大立功的恐怖组织成员予以宽大处理的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感化已经加人恐怖活动组织或已经准备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使其退出恐怖主义活动,从而达到进一步分化、瓦解恐怖主义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前防止恐怖主义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的产生,而不是在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后予以打击。具体而言,在我国刑法中的自首、犯罪中止、立功等方面均对恐怖分子予以更为宽松的政策,国外也有不少这方面的立法例,如法国刑法规定,恐怖活动罪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死亡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之自由刑减半;在当处之刑罚为无期徒刑时,所受之刑罚减为20年徒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笔者以为应规定特殊的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组织、领份、参加恐怖活组织犯罪、诱骗和招募未成年人参加恐饰组织的加重处罚;对于参加后又自动退出的、在犯罪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前向有关机关报告的、在侦杏中同司法机关合作的、以及确实出于已意努力阻止犯罪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完善对与恐怖主义犯罪相牵连犯罪的宁击、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但未对与其相牵连的犯罪作出规定。具体而言,没有对包庇恐怖组织、接受恐怖组织贿赂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然而,对这些相关的犯罪规定比一般的包庇犯罪、受贿罪更重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对恐怖主义犯罪可以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与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犯罪科以较重的刑罚。


  

  6.扩大财产刑的适用。金钱是恐怖主义的推动力,没有它,恐怖主义就无法运转。与历史上传统的恐怖分子不尽相同,现代恐怖分子并不是依靠热情而生活,他们需要大批金钱。因因此,对恐怖主义犯罪判处财产刑,有助于预防恐怖主义分子再次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我国刑法在这方面规定得还很不完善,没有规定财产刑的适用。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自身特征及各国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使恐怖活动组织在经济上失去再次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