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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的概念、特征及反恐立法完善

  

  3.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中的定义(1974年和1989年)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并且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置于恐惧之中而使用暴力。”


  

  4一些国家,尤其是阿拉伯国家认为,只要是反对外国和争取民族解放,使用暴力就不是恐怖主义,认为目的的正义性可以证明手段的合理性。“例如,阿拉法特在1974年的联大辩论中说,“革命者与恐怖主义者的区别在于他们战斗的理由。对于那些促使自己的国土获得自由和解放的人,不能称为恐怖主义者。”


  

  5.我国学者对恐怖主义定义也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包括军队非战斗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特殊的手段把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逼迫其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情”。l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个人或集团,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以达到特定目的、有组织的极端行为或恶性破坏活动。”


  

  (二)恐怖主义概念难以界定的原因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这一概念难以界定的原因主要在于:


  

  1.恐怖主义的不断发展变化决定了界定的难度过大。


  

  恐怖主义在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其产生原因、表现形式、行为动机、实施主体和攻击对象都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形态,另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在界定恐怖主义时又不可能不带有各自的主观性和相对性,由此导致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一,甚至形成所谓的“你眼中的暴徒就是我眼中的义士”这样截然不同的判断。


  

  2.何人或何方拥有对恐怖的界定权和解释权,难以获得认同。


  

  恐怖主义是政治斗争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如果要从根本上对这种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加以概括的话,可以说,恐怖主义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敌对双方力量对比极不均衡的条件之上的。在一定的政治体系和国际格局下,拥有政治权威或“话语权”的一方事实上也自然而然地拥有了按自己的需要替政治对手的所作所为“贴标签”的合法性,尽管这样的“标签”在获得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上常常是令人怀疑和不确定的;而丧失“话语权“的一方不管其愿意不愿意,除了被迫地接受这样的“标签”之外,别无选择。l4]


  

  3.政治利益的不同决定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存在难度。


  

  各国出于自己不同的政治需要出发,对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的看法自然而然就不一样。有的国家认为这些行为是出于民族主义、正义而为的行为,而有些国家则认为是恐怖主义行为。各国政治利益的不同,决定了难以有一个统一的为所有国家同时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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