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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二)时我国构建审前程序的启示


  

  虽然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与我国差异很大,但在案件管理和审前程序方面,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1.转变案件管理和审前程序理念,积极促使案件在开庭前尽早解决。加拿大的案件管理和审前程序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制定时间表等手段监督管理案件进程,推动诉讼程序以准备好庭审为目标尽快前进,减少程序拖延;二是在案件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案件管理会议、审前和解会议、排定开庭日期等多个阶段和多种方法,力促当事人在庭审前解决案件。通过案件管理和审前程序的过滤,最大限度减少进入庭审案件数量,尽早解决纠纷。绝大多数案件在庭审前和解的实际效果证明加拿大的案件管理改革基本达到了目标。相比而言,虽然我国法院也在进行案件流程管理,但其主要目的是监督法官是否在审限内结案,更侧重于通过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完全不具备在庭审前解决纠纷的功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也仅仅是为开庭做的事务性准备,不具备解决案件功能。因此,有必要借鉴加拿大案件管理所蕴含的准备庭审与解决纠纷并重的理念,充分认识在立案后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促使当事人和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审前程序解决案件的功能,加快诉讼进程,节约诉讼成本,在简单和复杂案件之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2.借鉴审前调解制度,在准备阶段设置专门调解环节,促使案件在庭审前解决。加拿大的审前调解在不同的法院做法不同,但其目的和内容是相同的,即在审前准备阶段设置专门的调解程序促使当事人和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专门的开庭前调解环节,虽然司法实践中也有立案后移送审判庭之前委托调解的改革探索,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做法仍遭受质疑,难以推广。笔者认为,在准备阶段规定专门的调解环节,由中立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帮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案件和解,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法官审判负担。因此,有必要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在审前程序中规定调解环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当事人从法院提供的名单上选择调解人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律师或者专业人员,由法院定期进行培训和指导。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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