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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三)调解人主持的强制调解(mandatory mediation)


  

  安大略省强制调解计划于1999年1月4日在多伦多和渥太华实施,2002年12月31日在温德索实施,旨在诉讼初期将案件引入一个调解环节,帮助民事案件和不动产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解决案件。强制调解适用于被告应诉答辩的民事案件、不动产案件、信托案件等,除家事案件需要当事人同意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调解。当事人未提交争点陈述书(statement of issues)或者在调解开始30分钟内未到场的,调解人可以取消调解并签署违反证书(a cer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调解费用,并由法院制裁。


  

  调解由私人身份的调解人主持。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地方调解委员会申请列入调解人名单。[9]当事人必须在首次答辩后30天内选定调解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当地调解协调人指定。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保密,披露的信息不得用于审判。调解一般为3小时,费用由当事人均摊。[10]超过3小时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调解结束后,调解人应向法院报告调解结果。当事人和解的,需签署书面协议,并由被告在10日内向法院提交和解通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反的,对方可以申请按照协议制作判决,或者继续诉讼程序。


  

  (四)法院主持的和解会议


  

  案件未能调解解决的,当事人须在指定期限内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由法官或主事官主持。当事人必须亲自或通过电视电话参加和解会议。和解会议召开之前,所有证据发现、审查及相关动议必须结束。当事人须按期提交和解会议摘要(settlement conference briefs)。如果原告未按期提交,则视为放弃诉讼,法院将取消案件。如果被告未按期提交,则法院通知双方驳回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可以提出附宣誓文书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评估相应损失。


  

  和解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和解,只有在确信不能和解时,才会确定庭审日期。和解会议气氛宽松,方式灵活,主持人向当事人介绍判决其案件要考虑的因素,表明自己观点,指出诉讼风险所在,并特别强调庭审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促使当事人理性思考问题。由于主持和解的法官系首席法官随机指定,在其他案件中可以作为庭审法官,当事人一般会慎重考虑其观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由律师起草和解协议,法官签署后制成法院命令发生法律效力。和解会议内容保密,主持法官不得再担任该案庭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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