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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三、安大略省法院的案件管理


  

  (一)案件管理的步骤和效果


  

  安大略省法院的案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原告起诉后180天内被告必须答辩。如被告未答辩,则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向当事人签发案件过期通知(case expiry notice),[5]通知当事人如果被告未答辩并且法院没有就该案作出最终命令或判决,法院将视为原告放弃诉讼,命令取消案件。[6]大约有40%的案件在这一阶段终结。2.在首次答辩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必须在90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将调解期间延长60日。延长期间超过60日或者需要再次延长的,则需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决定。在此阶段,大约有一半,的案件达成和解而终结。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7]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当事人应当准备好审前会议,否则法院将取消案件。法院在此期间届满前45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审前会议日期确定后,双方当事人提前5日提交所有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快速案件(fast track)在首次答辩后150天内,标准案件(standard track)在240天之内召开和解会议(settlement conference)。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原告提前10日,被告提前5日提交案件摘要(brief)。审前会议或者和解会议是所有案件进入庭审的必经程序,其主要任务一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和解不成的,检查当事人是否已经为审判做好准备,并确定庭审日期。在此阶段,大约有75%的案件达成和解。4.在庭审前14天内,法院或者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庭审管理会议(trial management conference),为庭审作出安排,确定时长、证人数量等事项。在整个审前期间,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召开案件管理会议(case conference),由主事官决定延长期间等程序事项。从和解会议到正式庭审之间,仍有不少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如在庭审之前达成和解,则通知法院取消庭审。通过上述环节的层层过滤,在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高等法院,最终只有3%左右的民事案件进入正式庭审。[8]


  

  (二)案件管理的主持人


  

  安大略省法院由团队承担管理案件职责。案件管理团队包括法官、主事官(case management masters)和案件管理协调员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主事官,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案件管理会议、听审程序性动议、在法官的监督下主持或者辅助和解会议和庭审准备会议。简而言之,主事官有权做除庭审和制作判决之外的所有事项,是进行案件管理的核心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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