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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充分挖掘内蕴于公共领域内“作者和公众”之间的资源交换和利益对价之关系,并采用一种“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来解释问题的话,那么许多情况便会迎刃而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既然公共领域是作者一个有所义务的领地,那么,相对于公众而言,它就是一个权利地带”。就像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公共领域位于与知识产权对立的另一端。它是知识产权的对应物,其由一系列作品和知识的集合构成,“与由知识产权法的各个部门通过积极有限的形式授予的私权相反,公共领域是由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对信息的权利。”{38}对此,论者雷克·爱尔德(Eric Eldred)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说:“版权并不意味着作者有权去阻止其他人复印的权利,而是确认‘拥有者’或者随之的一系列权利去确定其对创意的表达,这些权利包括复制、演绎以及公开或者不公开等。既然版权‘拥有者’的概念是可以接受的,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接着去确认‘公众’对公共领域也有着确定的权利呢?”


  

  将公共领域确定为“作者的义务领地和公众的权利地带”,虽然只是一种描述上的转向,但却能为公共领域披上一层“道德”的外衣,以对抗作者不断扩张版权的主张。因为,既然“拥有公共领域是公众的权利—它是一个价值上的判断,而不仅仅是一种事实陈述”—这样一来很多问题都将在此发生实质性的逆转。就拿“技术措施”这一侵入公共领域的版权技术扩张手段来说,在没有确定公众对“公共领域”的“权利人”地位之前,版权人完全可以主张说:“合理使用从来没有授权使用者运用这一特权去违反其他法律,合理使用不能让你撬开图书馆的门锁在那里‘合理’复制作品,或者砸开自动售货机把报纸拿来复制以与朋友共享。” {39}但在确认了“公共领域是作者的义务领地”之后,问题的逻辑就转换为:“我们没有必要去保护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 system),以免遭受未经授权的进入,某个人使用一把钥匙关了门,这个事实并不能让他有权去禁止其他人使用另一把钥匙去开门。”{40}因为,进入这扇门原本就是我们的权利。


  

  因此,迈向“公共领域的义务理论”或者说采行“义务公共领域”的学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就像莱西格先生提到的那样:“版权得到了过分的保护。因此,问题的关键已不在于版权‘权利’,而在于版权‘义务’”{41},即受版权保护的所有人使其版权财产通过“公共领域”之方式,被他人正当使用的义务。“公共领域义务论”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彻底反思和抵制整个18世纪以来“浪漫主义”作者无所不能的情怀,对近代以来版权价值系统对“作者权利本位的无限强调和对公众资源贡献意义的极端漠视”这样一种极“左”理论的偏差纠正,都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的。


  

  总之,正如大卫·兰吉(David Lange)教授所说的那样,“只要我们承认知识产权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接受存在于是其边界的如同‘无主土地’一样的东西。”{42}“承认知识产权的排它利益就必然暗含着应对其观念上的对立物—公共领域的承认。” {43}150。


  

  “公共领域义务论”的提出,虽然只是一种论证上的转向,但这种思维改变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它显然有助于我们进入到一个价值判断和关系范畴的认知体系中,以摆脱长期以来对“公共领域”低层次的事实认知的状态。就像传统民法对物权的认识一样,“物权不仅是人与自然界之间的事实支配关系,而更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法益关系”{43}。这种认知转换的意义就在于:它有效避免了传统法律思维“见物不见人”的缺陷。


  

  “公共领域义务论”的提出与此如出一辙,其实质就是要充分挖掘内蕴于公共领域中“作者和公众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从而为迫使版权人在创造了作品后,让他/她继续为其他作者和公众保留必要的公共利用空间提供理论上之依据。这使得在作者本人和社会公众看来,为他人通过公共领域保留对知识创造的利用“特权”是其法律上的一种“当为性”义务,且应转化为自己生活实践上的一种行为自觉。如此一来,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的“义务公共领域”理论就能彻底扭转版权人长期以来“无视公共领域的稳定存在而一味强调自身利益的错误倾向”,使版权法在关照了作者权益之同时,也为其他人留有足够的“呼吸空间”{44}。


  

  五、版权法公共领域兴起的未来(二):展开保证公共领域存在的制度创新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兴盛的未来,除了需要进行上述理念上的重塑之外,还需要展开一系列制度上的革新与创造。笔者认为,以下方面的实践或将预示着未来版权法上公共领域兴盛的方向,并为人类开展进一步的自由文化创造和知识创新开辟更为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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