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将再审启动权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民事诉讼一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处理不当,也会引起矛盾激化,导致群体上访,甚至社会动荡等。民事检察对确有再审必要的案件提出抗诉,纠正原审错误裁判,以公正的定纷止争,通过公信力来保证案件裁判所确认的法律关系,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提出抗诉的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小,大部分作了息诉服判处理。在以往的民事检察工作中,基本上只把办理抗诉案件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作为工作内容和检验标准,忽视民事检察实践中所作的大量息诉工作。鉴于息诉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的显著作用,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息诉明确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基本正确、申诉无理的案件,认真负责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仅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对5358l件民事申诉案件做了息诉工作,占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70%以上,及时消除了当事人因权益纷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确保了不在民事检察环节发生影响稳定问题。实践表明,由于检察机关相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系统外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独立于人民法院之外,并被宪法定位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地位,其独立的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司法审查级别的提升所带来的权威性,能使当事人感到案件经过了慎重处理,从而有助于强化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复查结论相比较,更容易赢得申诉人的信任,更能够使申诉人服判息诉,有效地减少、申诉人上访、缠诉,从而有利于审判权威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简介】
张学武 山东大学法学院2005级博士研究生,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诉讼法学。
【注释】据了解,在美国,民事案件由法官作出裁判的比例极低。大量民事案件是在法院之外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的,故一般民事案件的和解率达95%,而且有关事实审查、自由心证均由陪审团决定,无须法官进行裁决,结果使法官仅在5%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中扮演审判指挥者的角色。
2004年10月的一个报告表明:中国目前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34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7个相当于中级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3133个基层法院,10290个人民法庭。在近30万法院干警中,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仅占约3%,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干警约占96.4%。显然,实行“三审终审制”对现有的法院设置和人员分配来讲,是不可能实现的。载《人民法院网》2007年3月9日。
自古以来,我国的民众就有天然的对基层司法的不信任感,总认为更高级别的官员能更清正严明,加之千百年来流传的诸如“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案的最终解决无不是通过最高级别的司法审理才实现的,因此在老百姓心目中形成了“打官司打到底”的传统,人们常说的就是“官司就是打到北京、打到中央也要去”。因此,如果幻想通过仅仅增加一个审级就能实现司法公正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相反,由此带来的巨大的司法成本的付出,恐怕值得我们去深思。
参见张娅娅、洪更强:《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权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18日。
参见常怡、唐力:《重构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考虑的五个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3日。
据统计,山东省检察机关自1991年恢复民行检察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抗诉28000余件,而这其中属于检察机关自己发现、依职权主动作出的数量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