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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

  

  译者按:在译者看来,作者用概括性的语言,阐述了刑法教义学的四个研究领域:对于法律事实的研究、对于刑法结构的分析研究、对于刑法的适用条件的研究和本体性刑法原理研究。而陈兴良教授曾写道:“储槐植教授曾经对刑法研究提出了以下见解: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刑法的哲学研究,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刑法的经济学研究等,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刑法的规范研究。在此基础上,我还要加上一个刑法研究的向度: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刑法的判例研究。”(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在这里,我们可以将金德豪伊泽尔教授的语言,更换成我国刑法学界所熟悉的语言,分别为:刑法之前的研究(刑法社会学)、刑法之中的研究(刑法逻辑学)、刑法之下的研究(规范刑法学)和刑法之上的研究(本体刑法学)。译者要补充一点,在我国语境中,将刑法的判例研究作为刑法之下的研究,并没有什么问题。而如果在德国语境下,刑法的判例研究也许更应当是刑法之间的研究,因为德国刑法判例和刑法学说之间经常是会互相影响的,虽然金德豪伊泽尔教授批判了它们之间的影响模式。而在我国,这二者之间却结合不够。金德豪伊泽尔教授说,对刑法的适用条件的研究是目前深入研究的领域,其实也就是说,规范刑法学是当今刑法教义学的主体部分。至于刑法结构理论,在我国尚不是一个很独立的研究方面,我国刑法主要是在规范刑法学中夹杂着进行逻辑学的研究的,而在德国,已经有较为独立的研究,所以译者在这里提到的“刑法之中的研究”和储槐植教授提到的“刑法之中的研究”有所出入,这并不代表译者不赞同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只是我国和德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当然,还有个原因是,金德豪伊泽尔教授论述的是刑法教义学的四个领域,而我国学者侧重论述的是整体刑法学诸领域,因而,译者在这里转换表述的“刑法之……(各方位)”和储槐植教授、陈兴良教授所指“刑法之……(各方位)”在含义上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通过该文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刑法思想具有相通性,故而,译者将该文译为中文,以供参考。本文的翻译、发表取得了作者的授权,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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