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的财产说是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的折衷说,主张财产是个人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的总和,包括民法上没有权利的利益,但排除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因此,除了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不管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还是经济利益,只要其不被法律所排斥,都是财产罪所要保护的利益。然而,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是强调了其中的一面,而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在讨论刑法上的财产时,要把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的两方面结合起来。
一般认为,法律的财产说是以刑法的“二次法”思想为理论基础的。所谓刑法的“二次法”是指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辅助手段,必须在其他法律制裁手段之后,作为最后的盾牌才能动用刑事制裁,因而具有“二次法”的性质。正因为如此,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产,自然要按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来做解释。不是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利益,就不可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对象。相反,经济的财产说则是以刑法的独立性思想作为理论基础,认为刑法不是从属于其他法律的部门法,而是具有自己独立性的一门法律,甚至在一定程度比民事法律的效力更优越,因此,刑法上的财产完全可以做出不同于民事法律上的解释。换而言之,民事法上不被保护的利益,也可能成为刑法上财产罪的保护对象。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虽然刑法与民法各具独立性,但是,毕竟刑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其他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刑法保护的法益必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如果是被法律所否认或禁止的利益,即使从纯经济的角度看是有价值的,也不应受刑法的保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