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背信罪之研究

  

  二、背信罪的背托构成要件


  

  背托构成要件的法条文字表述为“违反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法律行为及信托关系而负有的管理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财产照料义务。


  

  然而,何为财产照料义务?德国刑法条文也只是提出这一法律概念和要求,但并没有进一步阐明其内容,因此,从法条文字中不能得出明确答案。财产照料义务经常出现在民法的合同关系中,例如,房屋承租人也有维护所租房屋的义务。但如果认为违反上述民法上的契约义务,也构成刑法上的背信行为,则会造成刑法打击面过于宽泛的负面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财产照料义务”的刑法概念加以明确和限制,籍以标示背信行为的特殊不法,与民法上的契约义务相区分,避免背托构成要件的滥用。


  

  德国学者提出用“主义务”和“自主性”这两个标准来明确和限制“财产照料义务”的含义和范围。


  

  (一)主义务


  

  如果行为人对本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是为本人管理其财产利益,照料本人的财产,则认为行为人对本人承担了符合背托构成要件前提的财产照料义务。如果行为人所负有的财产管理义务,不是行为人对本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而仅仅是从义务,则不符合背托构成要件前提的财产照料义务。


  

  所谓“主义务”、“从义务”,乃是民法上的概念,需要借助债的关系和给付义务等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来明确其含义。给付是债的标的,是债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换而言之,债务人的债务,就是给付义务。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和作用,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主义务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主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第二,主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主决定,而无法透过合同漏洞填补取代当事人的地位。[8]例如,委托物保管合同中,受托人的保管义务就是主义务,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了财产照料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是构成债的关系的要素,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它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即使当事人之间无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任意规定而发生,或者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来补充解释。例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交付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主义务,而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就是承租人所承担的从义务,因此,承租人对出租人不存在作为背托构成要件前提的财产照料义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