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背信罪之研究
吴波 陈玲
【关键词】德国;背信罪
【全文】
背信罪曾经作为独立的犯罪出现在中国刑法中。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背信罪。[1]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也没有对背信罪作出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典型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在理论界,我国也一直有学者建议增设背信罪。德国是背信罪理论学说和立法经验最丰富的国家,因此,研究德国背信罪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学说,有助于我们对背信罪和背信行为的正确理解,为我国今后增设背信罪打下理论基础。
德国现行刑法第266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滥用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处分他人财产或使他人负有义务的权限,或者违反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法律行为及信托关系而负有的维护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致委托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2]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3]从该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德国的背信罪包括两类构成要件,一是滥权构成要件,即“滥用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处分他人财产或使他人负有义务的权限”,二是背托构成要件,即“违反其依据法律、官方委托、法律行为及信托关系而负有的管理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
一、背信罪的滥权构成要件
滥用权限是指权限享有人在行使权限的过程中,违背权限宗旨和法律规定,损害财产利益享有人的行为。权限的滥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权限,(2)行为人实施了行使权限的行为,(3)行为人行使权限的行为违背权限设立的宗旨和相关法律规定;(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财产利益享有人的损失。
滥权构成要件是建立在滥用权限的基础上的,它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取得与第三人建立外部关系的权限,而滥用此种权限,处分了委托人的财产或者使委托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例如,金融机关的职员具有把保管的金钱放贷给贷款申请者的权限时,滥用该权限,违反金融机关内部的放贷规定,不当地发放贷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