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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

  

  经验法则的运用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其意义格外显著;一是对于部分证据形式要件虽不完备,但其存在更符合生活常理的待证事实,法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予以确认;二是对于虽然证据的形式要件完备,但其存在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待证事实,法官亦可以根据经验法则不予认定或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以解释不符合常理之处。事实上,经验法则可能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多的法则之一,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该项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案例2】原告为一小型香醋厂,被告为一大型醋业上市公司,两者均在同一城市。2004年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对该市的部分食醋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曝光报道。该报道称记者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实地调查,发现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企业生产劣质香醋,在该报告中还播放了记者的暗访录像。随后,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告的产品进行了查封(查封产品包括陈醋等,但不包括香醋)。2005年2月,质监局“以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原告的产品解除了查封。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后,被告在其对外销售的产品包装箱内,随箱附发宣传传单1份,对央视报道进行了转载,并对被告的现有品牌进行了宜传。原告遂以被告虚假宜传、低毁商业信誉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其宜传内容来自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在于:被告用以抗辩的央视报道本身的真实性如何认定?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对央视报道本身的客观真实性进一步提供证据,如果被告对该报道的客观真实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以央视报道来证明其宜传内容的真实性,已达到证明标准,因而无须再就央视报道本身的客观真实再行举证证明。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这里经验法则的运用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作用。本案中,尽管被告未对央视报道本身的客观真实性进一步举证,但央视《每周质量报道》栏目本身在全国范围内权威性和可信度均较高,涉案央视报道的参与者还包括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节目播出后,原、被告所在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整顿香醋市场的行动。因此,综合上述事实,法官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可以得出央视报道本身客观真实的结论,被告对此无须再行承担举证义务。至于原告提供的“不存在质量问题”质检报告,由于其中并未包括诉争的香醋产品,因此不能据此推断央视报道失实。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只是在特定案情下,利用经验法则对特定的央视报道的客观真实所作出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案件中对央视报道真实性的一律认可。


  

  2.举证能力、妨碍举证行为对证明标准的影响。由于当前社会诚信度仍需提高,在诉讼中妨碍举证的行为频繁发生,相当一批当事人明明持有证据,却拒不提供,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具体到知识产权诉讼,由于具有权利客体的无形化、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等特点,因此对举证能力、妨碍举证以及由此给证明标准带来的影响须格外引起重视。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从公平原则出发,合理把握证明标准的尺度,避免过份加大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案例3】原告××发动机株式会社诉被告××工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主张按被告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其提供的财务资料严重不完整,并拒绝向法院提供进一步的财务资料。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应对被告的获利情况举证,但由于有关财务资料是存放在被告处的,被告提供上述证据远较原告容易。因此,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如果原告提供了计算被告获利的合理方法和依据的,可以认为其满足了证明要求,对其主张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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