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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

【注释】

刘为军:《欧盟警务一体化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发展趋势》,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6期。
方长平:《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动力、机制与问题》,载《欧洲》2000年第6期。
欧盟框架下的侦查协作限制及未来趋势,参见刘为军:《欧盟警务一体化的现状、制约因素与发展趋势》,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6期。
《金门协议》的详细内容,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744617.htm?fr=ala0,2010年8月15日访问。
该协议的全文,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26/content_11260584.htm,2010年8月15日访问。
对此,可参见《两岸首次循“南京—台北”直航遣返台湾毒犯》,http://taiwan.huanqiu.com/liangan/2010-04/780505.html,2010年8月15日访问。
台湾曾于1962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因大陆加入而退出,但国际刑警组织及其会员国仍然会通过这一平台要求台湾协助侦办案件、调查犯罪证据和提供犯罪情报。因此,两岸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日本中心局代为转达)存有一定的协作空间。
对此,大陆官方也给予了确认。在国台办2007年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明确否认了媒体提出由台湾派调查人员进入大陆调查的要求,指出要继续按照《金门协议》安排遣返工作。参见http://news.qq.com/a/20070117/001577.htm,2010年8月15日访问。实际上,大陆也曾以法律的形式专门就两岸协作打击犯罪作过表态,即《反分裂国家法》第6条第4项之规定“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因该法未提出协作之具体模式,本文不展开讨论。不过,实践中,也存在大陆海协会舍弃海基会或红十字会渠道,直接传真至立法委员办公室下设的海峡两岸人民服务中心或通过大陆各地“台商协会”途径请求协查的案例。参见张忠龙:《海峡两岸犯罪问题之研究》,台湾地区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2001届硕士论文,第117页。
以上各类行动相关案例,参见黄益萌:《两岸共同打击跨国组织犯罪之合作》,台湾地区国立成功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第72~76页。
高政异:《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之探讨》,载《2001年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地区中央警察大学2002年版,第24~28页。
刘道伦:《两岸共同打击刑事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http://www.smjcy.xm.fj.cn/news/show.aspx?id=3483,2010年8月15日访问。
王皇玉:《台湾毒品政策与立法之回顾与评析》,载《月旦法学》2010年第5期(总第180期)。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0中国禁毒报告》。
资料源自台湾地区“卫生署”、“法务部”、“教育部”编著:《91年反毒报告》(2002年版),第23页。需要注意的是,输往台湾的部分毒品如海洛因主要来自“金三角”地区,大陆是中转地。
对此结论,可以参见台湾地区“法务部”、“教育部”、“卫生署”历年编著的反毒报告书。
同注
张忠龙:《海峡两岸犯罪问题之研究》,台湾地区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2001届硕士论文,第83页。
朱蓓蕾:《两岸交流衍生的治安问题》,载《中国大陆研究》2003年第5期。
大陆学者一般将大陆与台湾的刑事司法协作称之为“区际协助”。“双重犯罪”通常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引渡)刚性原则,能否适用于区际协助,理论上存有争议。参见苏彩霞:《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毒品危害防治条例”将毒品依成瘾性、滥用性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分为四级:第一级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第二级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类制品;第三级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纳洛芬及其相类制品;第四级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类制品。
诚然,两地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根据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刑法”第5条,台湾人即使在台湾领域外实施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种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也应依照该法加以处罚。而大陆《刑法》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排除管辖的条件,则是“应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例如,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诈骗案。经审查,在厦门抓获涉嫌诈骗的8名犯罪嫌疑人为台湾居民,他们在厦门设置了“机房”,购买了短信群发器、语音电话和电脑等设备,冒充台湾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的名义,向台湾居民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达1亿元新台币。8月8日,大陆公安机关依据《金门协议》,将台湾居民黄玉兰等8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遣返台湾。http://news.sina.com.cn/c/2006-08-08/22139693454s.shtml,2010年8月15日访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张天一:《对重刑化政策下贩卖毒品罪之检讨》,载《月旦法学》2010年第5期(总第180期)。
客观而言,由于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在人力、装备等方面均无法与警察机关相提并论,因而不论检警关系如何设置,承担绝大多数侦查任务的实际仍是警察机关。
关于情报对于禁毒之意义,参见马忠红主编:《禁毒情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自序。
黄益萌:《两岸共同打击跨国组织犯罪之合作》,台湾地区国立成功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所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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