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对话通道建立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确立之协作事项,通过对应部门直接沟通,协作指令的下达和信息反馈将会变得更为顺畅。
(二)搭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交流平台
毒品犯罪是具有特殊复杂性的犯罪类型,情报在反毒品犯罪中更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生命所在。[27]在大陆地区,由国家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参加的缉毒侦查情报工作小组,业已形成了缉毒侦查总体仗和联手仗的工作机制。
两岸如有直接情报交流平台,在双方各自日常警务活动中发现与对方有关的毒品犯罪情报资料可经由该平台及时转递,当能及时发挥情报效应;国际上常见的情报交流平台主要有:互派联络官制度;定期不定期情报互换制度;共同数据库建设,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平台对于两岸均属可适用模式。只不过,在联络官的行动范围、可交换的情报内容以及共同数据的选择等方面应有更详细的规定,才便于具体操作和实施。
(三)两岸联手组建专案队伍
前述的确立两岸执法部门直接对话通道和搭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交流平台,均属于一种日常机制。而对于个案侦查协作,基于破案之共同利益需要,两岸派驻人员共同组织针对该案的专案侦查队伍,则是一种更高级的协作模式。具体运作时,可根据实际案情,决定由哪一方主要指挥。当然,两岸联合专案的方式不可能达到大陆地区或台湾内部不同地区联合侦查的程度。在大陆的侦查实践中,对涉及外地少数民族嫌疑人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会邀请嫌疑人户籍地侦查员协助讯问,以更顺利地获取嫌疑人供述。这种协作模式对两岸联手组建专案队伍有一定参考价值,尤其在两岸合作侦查的初级阶段,可以参考借鉴。
(四)确立两岸执法收益分成
前述台湾研究者抱怨大陆地区协作力度不够,所指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陆公安机关提供协作的动力不够,双方协作呈现不对等。例如,有数据表明,在协助查缉、遣返方面,历年来大陆对于台湾要求遣返的人数,其执行程度约为12.4%,而台湾对于大陆地区要求遣返的人数,执行程度为66.6%。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合作利益诱因不大,在共同警务方面,台湾有求于大陆者远较大陆有求于台湾者多。[28]如果承认这一点,则两岸侦查协作方面,针对不对等的协作需求,无条件协作机制无法对大陆执法机关产生足够激励。而毒品犯罪如果查获,往往能缴获为数不菲的赃款,如能以没收之不法收益在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之间进行公平分享,当有助于提高协作的动因。
此外,为促进双方相互支持具体侦查协作事项,还可以增加警务培训共同项目,为彼此能够就共同利益的保护形成共同的警务标准,为执法人员设定执法的最低标准和最低培训水平,提供共同警务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
【作者简介】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为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